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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除應依教育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有關法令辦理外,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
| 二、 | 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其內容屬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業務職掌範圍者,以不超過六日為原則。因故未能在上述期限以內辦結者,應簽請核准延長,並將辦理情形及延期理由以書面先行告知陳情人。 |
| 三、 | 各單位如連續收到同一案由之人民陳情案件(含同一陳情人)均予併案辦理。 |
| 四、 | 人民陳情案件如係副本不予列管,由收文人員依作業規定註記人民陳情案件後,由秘書室登記後直接送承辦人員處理。 |
| 五、 | 受理陳情案件非屬本館職掌者,應逕移相關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及列管單位後結案;經列管之陳情案件,應具體答覆陳情人,並將辦理情形副知有關機關及列管單位,以便銷號。 |
| 六、 | 人民言詞陳情者,各單位應指派人員專責辦理,聆聽陳訴後,填寫人民陳情案件紀錄表,並請陳情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
| 七、 | 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單位應嚴防洩密,加強維護人民權益。 |
| 八、 | 各單位於接獲秘書室通知六日內,由陳情案件承辦人擇定二項陳情案件(包括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權益之維護)較多之業務,填寫人民陳情案件檢討分析表,送交秘書室。 |
| 九、 | 人民陳情案件比照本館公文時效管制獎懲實施要點辦理獎懲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