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落實全民教育及終身教育之宗旨,特依生活美學館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設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館館長兼任之。委員若干人,由本館館長聘請南部七縣市熱心公益之社會人士兼任之,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
| 第三條 |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日常事務,置幹事三人,辦理所任事務,均就委員、義工中派兼之。置秘書一人,由本館人員派兼之。 |
| 第四條 |
本會任務如下:
| 一、 |
關於環境設施配置之研議事項。 |
| 二、 |
關於公共關係建立之研議事項。 |
| 三、 |
關於資源整合運用之研議事項。 |
| 四、 |
關於活動規劃辦理之研議事項。 |
| 五、 |
關於行銷推廣之研議事項。 |
| 六、 |
其它有關社教文化之諮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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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本會按業務性質得設策劃組、推廣組及公關組。策劃組負責資訊蒐集及企劃案之研擬,推廣組負責行銷及活動辦理,公關組負責環境配置及資源整合。 |
| 第六條 |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本館名義為之。 |
| 第七條 |
本會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依事實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執行長為主席,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館有關業務人員列席。 |
| 第八條 |
本會主任委員、執行長、委員、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
| 第九條 |
本會委員基於認養活動所作之自由捐獻款項,應納入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生活美學館社會教育基金會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前揭基金會董事會之監督稽核。 |
| 第十條 |
本辦法提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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