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生活美學館社會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 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
訂定 |
| 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
第一次修訂 |
| 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
第二次修訂 |
| 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第三次修訂 |
|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
第四次修訂 |
|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
第五次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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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教育部訂頒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生活美學館社會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以配合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辦理各項社會教育工作,結合社會民間資源,實施全民教育及終身教育為宗旨,並得設立長青社會大學等非正規教育之相關社區學習中心。 |
| 第三條: |
本會設立基金,除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捐助新台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教育部捐助壹仟伍佰萬元外,得繼續接受捐助 |
| 第四條: |
本基金會為留本基金,以其孳息,辦理各種社會教育及文化推廣活動。 |
| 第五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中華西路二段三十四號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內。 |
| 第六條: |
本會設董事會,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募。
(二)基金及孳息之保管。
(三)業務方針及年度工作計畫之核定。
(四)重要章則、辦法之制定與修正。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工作人員之編制、任免及待遇之決定。
(八)獎勵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九)其他有關本會重要事項之處理。 |
| 第七條: |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五至九人,董事由董事長就下列人士遴聘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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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館長。
(二)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輔導區之學校校長。
(三)社會教育學者專家。
(四)基金捐助及個人或捐助單位代表。
(五)民間社團熱心社會教育人士。 |
| 第八條: |
本會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 第九條: |
本會董事任期三年,(但應視其職務異動變更之)董事因故無法擔任董事時,得由董事長另行聘任之,以補足任期,期滿得續聘連任,均無給職。 |
| 第十條: |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 第十一條: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以前,董事應審定左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
| 第十二條: |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 第十三條: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為限,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特許,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
| 第十四條: |
本會如因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辨理變更登記。 |
| 第十五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之財團法人,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
| 第十六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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