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凡欲使用本館各場地者,應先與本館取得聯繫,並會同察看場地設備,認識環境,協調有關使用事項。 |
| 二、 |
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以半年為限(自租借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
| 三、 |
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應先填具申請表,並附送相關單位主管機關核準文件,經本館同意後須繳納場地使用費,其申請使用場地才始生效力。 |
| 四、 |
凡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者,應檢查具主管機關核準文件:
| (一) |
使用場地申請
| 1. |
一般人民團體逕向本館申請。 |
| 2. |
個人名義(包括縣市政府社會科未登記之團體)須向當地警察局申請。 |
|
| (二) |
節目內容查驗登記向縣市政府(教育局)申請。 |
| (三) |
出售之票券驗印向縣市政府稅捐處辦理。 |
| (四) |
活動內容涉及義賣向縣市政府(社會科)申請。 |
|
| 五、 |
申請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有下列情形者,得全數退還場地使用費。
| (一) |
使用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原登記使用前七天通知本館者。 |
| (二) |
因不可抗拒之事由(如風災、水災、地震、空襲等)致無法如期使用者。 |
| (三) |
因本館特殊需要須收回使用,經本館於登記使用七日前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或變更場地而不願變更者。申請人並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
|
| 六、 |
使用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使用:
| (一) |
違反國策、違背法令或有害社會公益者。 |
| (二) |
有悖於善良風俗與道德倫理者。 |
| (三) |
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要點規定事項者。 |
| (四) |
以集會表演為名而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缺乏社會教育意義,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者。 |
| (五) |
經本館認其活動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者。 |
| (六) |
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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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對本館各場地設備公物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使用單位須負完全修復或照價賠償責任。 |
| 八、 |
使用單位非經本館同意,不得在本館場地及館舍四周擅設售票所,及任意張貼海報宣傳標語,以免有礙觀瞻。 |
| 九、 |
場地使用期間的佈置、接待、紀錄、錄音等工作事項及所須之工作人員,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
| 十、 |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
| 十一、 |
使用單位印製各種識別證、請柬或入場券等應於使用前將樣張送本館審核後,方為有效:入場券如涉及發售,由使用單位自行依法定程序辦理,本館恕不負責。 |
| 十二、 |
本館各場地開放時間及收費標準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