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受評之美學工作站請將受評資料集中於國立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各美學工作站務必於評鑑當日(12月10日)上午10時前將相關資料佈置完成。 |
| (二) |
由本館邀請教育部長官、各國立社教館暨本館相關人員組成評鑑小組以評鑑各美學工作站之資料。 |
| (三) |
請各美學工作站將民國九十三年七月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工作計畫及各項社教活動成果資料,依照評鑑項目以一案一件方式,分類整齊裝放於資料冊中,俾利評鑑委員參閱,並請各美學工作站召集人或總幹事適時解說,及提供相關具體資料;各受評美學工作站之委員、志工請踴躍出席,以昭慎重。 |
| (四) |
請各美學工作站編印簡報資料十五份,供評鑑人員參閱。 |
| (五) |
本項評鑑成績分本館輔導區南部七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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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工業區美學工作站 |
| 2. |
社區美學工作站 |
| 3. |
山地偏遠離島地區美學工作站 |
採分組評比方式進行。 |
| (六) |
評鑑方式:
| 1. |
自評:由社教館應依據年度實施計劃輔導各美學工作站辦理,各美學工作站完成自評報告後送本館存參。 |
| 2. |
初評:由本館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評鑑,初評報告於12月20日完成報部。 |
| 3. |
複評:由教育部複評小組辦理,原則上先進行書面評鑑,並抽選部分美學工作站進行實地評鑑,抽選比例由複評小組議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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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評鑑項目及成績比例:
| 1. |
組織運作與經費執行(佔20﹪) |
| 2. |
活動規劃與展現(佔40﹪) |
| 3. |
運用社會資源及建立資訊網路(佔40﹪) |
| 4. |
其他 |
評鑑基準係依上開三項評鑑,分項設計評鑑表,各採五等第,辦理複評。 |
| (八) |
評鑑等第
| 1. |
特優:95分以上 |
| 2. |
優等:90至94.9分 |
| 3. |
甲等:80至89.9分 |
| 4. |
乙等:70至79.9分 |
| 5. |
丙等:69.9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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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評鑑程序表:
| 時間 |
工作要項 |
備 註 |
| 11月15日 |
各美學工作站自評報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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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0日 |
社教館完成初評報告報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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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翌年1月31日 |
教育部複評小組辦理書面評鑑及抽選部分美學工作站進行實地評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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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5日 |
完成評鑑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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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底 |
評鑑報告陳核及公開評鑑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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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至12月 |
追蹤評鑑與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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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獎勵與改進:
| 1. |
評鑑成績列為「優等」以上之美學工作站站數,應不超過該館所轄美學工作站總數之五分之一。 |
| 2. |
評鑑成績列為「優等」以上之美學工作站,教育部將於年度美學工作站召集人研習營頒發獎牌以玆鼓勵,而本館亦酌予頒發獎金;而活動績效如符合「教育部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公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者,亦優先提報推薦評選。 |
| 3. |
評鑑成績列為「乙等」之美學工作站,教育部不予補助任何活動經費,並函請社教館加強輔導,連續二年列乙等者,將予以撤站處分。 |
| 4. |
評鑑成績列為「丙等」或無故不參加評鑑之美學工作站,將予以撤站處分。 |
| 5. |
配合評鑑機制的實施,教育部年度針對美學工作站之專案補助經費將分為「基本額度」及「獎勵額度」。評列「甲等」以上之美學工作站除可依計畫規模基本額度之補助,獲評「優等」以上等第之美學工作站,將可獲核獎勵額度之補助經費,推展各項社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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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本實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