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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 發布單位: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

國立南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97年5月28日館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4月24日館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 9  22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總則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充分發揮館舍功能,推廣藝文扎根教育,提昇美學素養,並加強場地管理及建立良好使用制度,故特定本要點。

一、本要點所稱「場地」包括本館之演藝廳、國際會議廳、中型會議室、簡報室、排練、戶外廣場、階梯廣場、會議室、演講室、研習教室及其它可供民眾使用之場所。

二、本館各場地,除供政府舉辦重要慶典、集會、邀請文化藝術團體作文化社教展演活動之用外,得提供外界使用,唯該使用範圍以具有文化、社教、藝術性質之團體或個人為限;非此範圍內之用途,悉不外借。

:一般規定

一、凡欲使用本館各場地者,應先與本館取得聯繫,並會同察看場地及設備,協調有關使用事項。

二、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以半年為限制(自租借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三、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應先填具申請表並附送相關單位主管機關核准文件,經本館同意後須繳納場地使用費,至遲須於使用前七日繳清

四、申請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有下列情形者,得全數退還場地使用費。

()使用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原登記使用前七天通知本館者

(二)因不可抗拒之事由(如風災、水災、地震、空襲等)致無法如期使用者。

(三)因本館特殊需要須回收使用,經本館於登記使用七日前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或變更場地而不願變更者。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五、使用人如有下列情事之者,本館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使用:

()違反國策、違背法令或有害社會公益者。

(二)有悖於善良風俗與道德倫理者。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要點規定事項者。

(四)以集會表演為名而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缺乏文化、藝術、社會教育意義,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者。

(五)經本館認其活動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者。

(六)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者。

六、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對本館各場地設備公物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使用單位須負完全修復或照價賠償責任。

七、使用單位非經本館同意,不得在本館場地及館舍四周擅自設售票所,任意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及旗幟,以免有礙觀瞻。

八、場地使用期間的佈置、接待、紀錄、錄音等工作事項及所須之工作人員,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九、場地使用期間由借用單位依據活動性質評估自行加保以維參與者之安全,其活動辦理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謹慎妥處

參:特別規定

一、演藝廳座位共七八二席次,凡印製該廳入場券者,其數量不得超過前述席次,並應將下列遵行事項印入:

()每人一券,禁止攜帶六歲以下兒童入場。(立案藝文團體所辦理之藝文活動,且須有家長陪伴規範者除外)。

(二)請勿在場內吸煙、食用食物及飲水、隨意走動奔跑、吹口哨、叫喊喧鬧,以保持肅靜整潔。

(三)請勿穿著內衣、拖鞋入場。

(四)請於開演前三十分鐘內入場,開演後即不得再進入。

二、演藝廳之藝文表演活動,請於演出前二月提出場地申請。

三、使用單位不得在演藝廳、國際會議廳內增設或拆除座位。該場地一人一座,入場人數不得超出座位表容量。

四、本館各場地不得用以辦理畢業典禮、宗教儀式、政治選舉等性質及其他不宜使用之活動。

五、申請單位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啟用演藝廳之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各項設備,如須臨時接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館同意,會同本館場地管理人員辦理,不得私自架設,以策安全。

肆、各場地使用費依「國立南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規費標準」收取

伍、本要點經館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